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的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诃、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的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的查处。
5、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越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采矿权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本辖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