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计(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等)。
(二)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占用3米以上机动车道,工期较长的市政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
(四)位于中心城区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和其它地区超过5.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五)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及可能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认定。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依法上报批准时,必须附有交通影响分析文本资料。
第十一条 需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做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并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审查论证,并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的技术要求及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详见本管理办法的附件《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研究目标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选址之前、或者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任务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道路红线控制、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