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需求协调发展,现将《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施“畅通工程”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避免或减少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均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需重新做交通影响分析。
(三)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未做交通影响分析区域,容积率大于或等于5.0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或给定规划条件阶段需做交通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