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08]13号)精神,加快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积极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大力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不断壮大我市经济规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实现追赶全省发展水平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制定全市产业转移固总体规划和产业承接布局规划,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合理布局。
(二)因势利导。通过搭建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发挥比较优势,打造营商洼地,引导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有序梯度转移。
(三)集中发展。以产业转移园为主要载体,形成上下游相互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产业集群。
(四)环境优先。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不以牺牲环境换取产业发展,将产业承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产业与园区布局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布局
1、2012年之前,各县(市、区)各建成一个以上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工业园要突出比较优势,重点发展2-3个主导产业,不断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