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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 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人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牵头制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汕尾分行、汕尾银监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六)广东电网公司汕尾分公司。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按计划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
  (十七)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强化任务考核
  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汕尾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三)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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