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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经贸局。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编制汕尾市清洁生产指南、技术手册,研究建立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并实施煤炭环保调度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绩效。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制订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
  (七)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促进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严把验收关;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严格把好城镇规划和管理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九)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汕尾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建立汕尾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广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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