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优惠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和《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优惠,具体内容如下:
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门诊就诊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二、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享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的优惠政策,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