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的通知
(2007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确保禽类产品正常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现就做好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秩序通知如下:
  一、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工作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依法把好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防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合格的禽类产品正常流通。
  二、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监管,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加强对禽类产品经营者落实防疫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对禽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活禽交易、宰杀的市场,要严格划定交易区域,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每天对活禽交易区、笼舍和经营设施进行消毒。
  (二)要求市场活禽宰杀经营户,做到活禽笼舍、宰杀(加工)、销售三区分开;
  (三)要求禽类产品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全面落实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和禽类产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安全。
  (四)要加强乡村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查证验票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三、加强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屠宰加工、经营活禽及其产品行为。禽类产品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同时,要严格进货查验索证制度,不得购进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制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凡未经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禽流感疫苗,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切断假劣疫苗市场流通渠道。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继续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随着春节的临近,活禽交易、调运频繁,容易造成传播。因此,各级工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继续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市场监管。
  六、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消费知识,正确引导交易和消费。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安全消费知识,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交易和消费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过的禽类产品是有安全保障的,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常进行禽类产品交易和消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