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2004年4月27日锦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市和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方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分级预防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三、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严格执行财经管理法律法规;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行政。要切实采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要建立和健全内部预防犯罪机制。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要秉公执法,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
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作用。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要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