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或不作为;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应向检察机关通报受案、立案、撤案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民行抗诉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要及时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是否再审的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受理,并严格执行法定期限,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文书。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审或终审改判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的相关信息,要在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涉诉上访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对原审法院经过再审、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终结且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营口监狱要严格执行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联合签发的《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细则》及补充规定,避免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调取行政处罚卷宗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两次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无结果的;人民法院不认真处理检察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现超期羁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营口监狱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严重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隐报、瞒报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出现其它严重问题影响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政纪直至法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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