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
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
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法律监督职权的正确行使。
要深入研究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大分类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检察干警法律监督能力。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内部衔接机制,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完善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机制,解决案源不畅的问题;完善查办职务犯罪侦诉协作机制,解决查办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难的问题;要完善案件防错机制和强化检务督察的纠错机制,办理自侦案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要落实监督制约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度,强化对自行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保证自侦权合法正确运用;完善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机制,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上下合力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建立完善诉讼监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同时,要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要求,加强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建设。立案监督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侦查监督要形成对公安机关侦查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做好证据认定和工作衔接;审判监督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师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促进司法公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要建立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办机制,解决超期羁押和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要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研究,依法及时处理,加强相互制约,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