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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3月26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梅树清所作的《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继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望,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的总体要求,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以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的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加强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渎职侵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裁判不公的问题;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和监狱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以罚代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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