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废止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3]145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公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要求,现就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范围
(一)农垦企业是指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
(二)森工企业是指我省纳入“天保工程”的省属国有森林工业企业。
(三)独立工矿区是指远离城市、职工相对集中、承担社会职能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在当地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中央、省属国有工业、矿山企业。独立工矿区的认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认定发证程序
(一)上述企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交的证件、材料要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3]23号)的规定,但不再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上述企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下岗失业人员到原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公示申请人员名单,2日内无异议的报省劳动保障厅认定。
3、省劳动保障厅在2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4、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编号,并在相片骑缝处加盖发证单位钢印,由企业领证发证。
三、关于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申领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