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21日)废止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社[2003]5号 2003年3月24日)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社会保险局、就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发2002年6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就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
失业保险条例》和《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发[1998]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年底进行效益考核。省对市(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要与当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再就业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补助市(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的部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