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对上述两类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程序: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申请技能鉴定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员,要减收300元/人的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低于300元的项目,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费;
2、每季度终了,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减收的费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申请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复印件(农民工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成绩审核表、技能鉴定收费票据复印件、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章 特定政策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省属及以下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职工出中心困难企业界定办法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第十章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1、每年年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3、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