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每季度20日前将受理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上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银行(邮局)将资金直接补贴到人或拨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资金后,要尽快通知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领取补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物业管理、社区低保专干,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终了,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单位)。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经过职业培训的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