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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农村新生劳动力及农村其他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再就业资金中安排用于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资金要与“阳光工程”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对象;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按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单位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

  5、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甘政发〔2005〕9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

  1、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15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章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范围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3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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