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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社〔2006〕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政策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可延用于就业补助资金专户。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与分配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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