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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9日)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教育委员会(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省委发(1994)54号精神和省教委等九个部门联发的具体贯彻实施办法,现就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甘肃省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1、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包括开办初期享受免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3%计征教育附加。

  2、对省内各地开办的各类饮食业、娱乐业的企业(包括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2%计征教育附加。

  3、对省内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旅店),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

  上述三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二、征收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

  1、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 各类饮食企业和娱乐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列入“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2、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在开住宿发票时另栏单独反映,由住宿者承担。

  3、甘肃省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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