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牌匾按一店一匾设置,独立建筑的大型商厦按每面墙一匾设置,如特殊需要可设置垂直牌匾。设置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第七条 牌匾、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拼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牌匾设置可设立在建筑物底层门檐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可采用内透光灯箱式或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制作。
第九条 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应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楼顶设置的标志应采用单体透空字,采用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制作。
第十条 在市内街路设置名牌、住宅楼名牌、电缆井或其他公共设施标志牌,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在指定的位置上设置。
第十一条 在道路、停车场、公共场所等处设置指路性标牌、标志的,根据周围环境的不同,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设置立式标志。
第十二条 在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可根据情况设置一处多家共用的牌匾。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坡屋顶、危房以及标志性建筑物顶部不应设置牌匾、标志。
第十四条 依附建设物设置的各类牌匾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垂直于建筑物的牌匾形式、高度应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牌匾高度不得超出4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牌匾高度不得超出6米。
(二)垂直牌匾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牌匾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支架必须装饰美观。
(三)垂直牌匾应要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质制作,保持亮化效果。
(四)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牌匾应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
(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牌匾,招牌标志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六)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墙面上多家店铺各自设置的牌匾,其媒体形式、设置高度、尺寸规格等应当协调统一。
(七)牌匾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物采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