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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六日

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牌匾、标志管理,规范牌匾、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指示等内容的牌匾、标志,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牌匾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属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标志是指单位、设施、方位、停车场、地名的指示性设施(城市交通、消防等特殊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牌匾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相符。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牌匾、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二级街路标志设置的审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三级以下街路标志设置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牌匾、标志应持合法证件或营业执照,领取《沈阳市牌匾、标志设置审批表》,并将有关协议和设置资料一并报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4日内到现场勘察并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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