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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 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其中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分类确定。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商业、综合(办公)和住宅用途的,当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之和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上述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三)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价。参照工业标准计价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上款规定计价。

  (四) 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求和。

  六、容积率或楼层修正系数

  (一)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作容积率修正(附件1)。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作容积率或楼层修正。

  (二)原划拨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作楼层修正(附件2)。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作楼层修正。

  七、已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额的调整原则

  本意见(试行)实施前已出让的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且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须对土地出让金额作相应调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地性质不变,建设过程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各用途建筑面积与原出让合同各用途建筑面积不符,或核准的拆迁面积有所调整的,按原价格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不进行年限修正。

  (二)用地方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的,若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原用途,按改变用途时新旧用途基准地价在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差价全额追收;若新用途的标准低于原用途,原则上土地出让金额不予调整。但政府主导的规划调整引起用地性质改变的,土地出让金额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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