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三、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其计收依据如下:
(一)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二)因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划拨用地、经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政府的土地纯收益)。
(三)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原划拨用途的价格须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标准
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
(一)商业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综合(办公)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二)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三)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泥水、流溪河、市桥水道、沥渭水道、沙湾水道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 除商业用途外,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在原基础上加收30%。
(四)属于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 出售、交换、赠与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确定后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