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一) 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
(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