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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7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精神,根据《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 27号,以下简称《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手术种类。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或停保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 结算标准和费用的支付。按《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术费标准作为定额标准(见附件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超定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未达定额标准的,经审核后,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对手术费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 就医管理
  (一)就医医院。参保职工须在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职工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异地手术手续:
  1、术前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通过所在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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