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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收购。

  市场主体根据改造规划,采取市场方式收购旧工业厂房用地进行改造的方式。

  (四)收回。

  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拟进行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建设的用地、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划拨用地和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

  改造可以采取以上方式之一,也可以多种方式组合进行。对于以改建、拆建和收购方式的改造项目,项目改造主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在改造用地范围内一并落实完成市政配套设施、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用地处置办法

  (一)采取改建方式的用地,一般以宗地为单位实施,情况特殊的,可以以单独一栋建筑物为单位实施。该用地改造后的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变、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不变。

  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允许改建使用的意见,不再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发改、建设、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土地收益上缴的,另行制定办法。在办法出台前,不予征收。

  (二)对采取拆建方式的用地,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按新宗地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用地用途(功能)和容积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按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除外)。拆除一平方米合法工业建筑面积,可抵扣二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地价(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抵扣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批准改造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补缴地价。

  (四)采取收回方式的出让用地,可以在该用地予以公开方式出让后,将土地出让收益的50%(划拨用地为30%),作为补偿予以原土地使用权人。

  暂不公开出让、不具备出让条件或规划为市政及公共事业用地的,假定该用地用途(功能)为商业10%、住宅30%、酒店30%、办公30%,容积率为2.5,并依据收回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的相应功能的地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收益,以此确定该地块补偿总价。

  (五)改造用地用途(功能)为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即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整体或整栋销售的商业建筑)的地价标准,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4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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