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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泉政文〔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有50 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
  调委会主任由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一名领导担任。
  调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调委会的任务
  (一)调解本乡镇(街道)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纪守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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