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跨年度核销问题:
如果2002年以前免税进口料件是采用“购进法”进行核算的,跨年度核销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在2002年度核销的跨年度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全部在2001年进口,出口产品全部在2001年出口的,鉴于目前“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无法对此种情况进行核销调整,且2001年度的“免、抵、退”税最后的清算调整正在进行,各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基层分局,下同)应将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调减额在2001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中进行调整。
2、正常的跨年度手册在2002年核销时,根据核销情况据实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三)如果企业申报的免税进口料件的信息同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对碰不上出现疑点的,暂予以“人工挑过”,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待以后调查核实。
(四)用EDI 方式报关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使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免税进口料件时,每月免税进口料件虚拟一个进料登记册号,每月虚拟核销一次。审核时出现的关于进料登记册号疑点,予以“人工挑过”。进料登记册号按以下规则虚拟编号:CEDI+四位顺序号。
(五)“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申报免税进口料件时,一律先以进口报关单的价格为准,待手册核销后,再按照实际结算价予以调整.
三、2002年度1-11月期间,如果“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深圳市各区之间跨区变更,统一向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区、分局申报2002年“免、抵、退”税,由变更后的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核。但是跨区变更前进项税额的确认由原主管区、分局负责。
四、2001年度已开具出口发票并已在帐簿上反映,但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参与2002年度“免、抵、退”税申报计算。
五、各主管区、分局应对企业2002年度1-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汇总,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计算,并将审核确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系统。如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与企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出入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