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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375号)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证“免、抵、退”税申报审核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现对2002年度“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抵、退”税企业在使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报关单信息时,申报系统的进料登记册号须严格按照纸质出口报关单上的“备案号”录入。如果纸质出口报关单上“备案号”为空,可以不录入。

  二、免税进口料件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出口的产品有结转深加工出口或有不同退税率时,免税进口料件的录入和计算采用“核销调整法”方法。

  1、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出口的产品有不同退税率,录入免税进口料件时,对应的退税率统一录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主要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暂以这个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核销后,系统会自动分摊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2、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出口产品有结转深加工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先按当期全部进口免税料件情况录入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系统不会分摊结转深加工出口的免税进口料件。手册核销后,系统会自动分摊结转深加工出口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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