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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4.所有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规定保存联单。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执行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虚报、谎报、错报转移数量以及转移种类。

  5.申请医疗废物转移的单位,移出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每批医疗废物转移数量、类型、经办人等信息,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医疗废物转移台帐,如实记载本辖区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保局。

  (四)加强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1.申请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规划前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将尽快组织编制《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未获通过而擅自建设项目的或未在省环保局备案的单位,省环保局将一概不予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各地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颁发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固体法》及按照环保部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有关要求,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辖区上一年度信息。

  1.信息发布内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型,如产生量、转移量、利用和处置量等;另一类是管理型,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状况;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等。

  2.信息发布形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上发布。

  三、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环保部们要将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在本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影响环境的违法事件要根据《固体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打击。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混乱、污染防治及处置设施不完备、工艺落后、未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擅自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下达整改通知三个月后将整改结果报省环保局。对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造成环境影响事故的按《固体法》有关要求可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单位进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将检查情况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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