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本地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结合目前已开展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彻底查清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台帐,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督促企业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2.定期对污染产生装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重点装置、重点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易泄露区域的日常巡检制度,建立定期检查管理台帐。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各级环保部们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特别是年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产废单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4.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的监管。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临时贮存场所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其环境状况。

  (二)切实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日常监管

  根据《固体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

  1.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单位应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入。省环保局将及时通知危险废物移入单位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移入危险废物去向进行跟踪检查,直至依法安全处置。

  2.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的申请单位应向当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审批,未经省环保局批准不得擅自移出。

  3.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的,移出单位应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帐,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省内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