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规定执行,必须包括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监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责令重新招标;已签定合同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一)认真抓好监理企业对新的资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宣贯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原有监理企业资质在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设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凡符合建设部第102号令规定的我区监理企业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对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经审查合格,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自治区建设厅予以作废。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不得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申请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均按建设部令第158号执行。
(二)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集中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部署,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被检查企业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降低或撤消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没提供受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受检资料。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抽查和巡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发现监理企业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经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后,依法予以降级或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