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建设厅批准,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通过深入贯彻实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监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出借证照、挂靠、越级承接监理业务、恶意压价竞争等问题屡有发生,监理人员超龄、无证上岗,技术业务水平较低,对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自律意识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形象,而且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一)建设监理招投标范围严格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号令)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具备监理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