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
城乡规划法》宣传力度,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提高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查处和纠正违反《
城乡规划法》规定调整规划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动,维护法律权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全区城乡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快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建设,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15%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2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座,配套管网建设300公里,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增加1平方米。大力实施公交有序发展战略,倡导绿色、环保交通理念,促进城市安全运行。加快城市污水、再生水回用等设施的完善和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居住质量和创业环境。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努力打造特色城市、人文城市、生态城市、宜居城市。拓展延伸“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加快形成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信息化、数字化为标志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格局。进一步加强城市和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调控,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公园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四)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把推进建筑节能、城市节水、建设节地、建筑节材等“四节”工作作为推动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建立健全促进城乡建设节约资源、集约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及治污减排评价考核制度,把各项节能标准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环节,提高建筑节能和资源利用工作水平。全面实施50%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80%以上。大力开展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启动2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供暖改造工程,做好可再生资源利用、绿色建筑和节能65%的建筑示范工程,实现建筑节能20万吨标煤/年。加大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打造绿色、环保、节能的建筑新体系。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完善适合我区实际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标准,发挥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对建筑节能和治污减排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