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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监管局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监管局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鄂环发[2007]38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高度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统一思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通报和联合把关机制,尽快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附件一:湖北省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内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情况,协同把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内部审核把关,及时向同级金融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环保信息准确无误。按《意见》要求须通报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填报《湖北省环保信息通报单》(附件二:湖北省环保信息通报单),及时通报同级金融部门。

  三、各级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拟发放贷款的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附件三:湖北省信贷企业环境保护征求意见单)。

  四、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年度就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结果应及时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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