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工程上下游生态用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等环境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项目建设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保证下游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经论证对上下游饮水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否则不得进行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应做好珍稀动、植物保护工作,尽量避开水生生物洄游、产卵场所及珍稀动、植物分布密集区域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水土保持、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因水能资源开发可能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满足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应落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施工弃渣场、取土场、工程占地、施工便道等区域等进行防护,及时完成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定期分别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参建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未经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正式投入运行。
3、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于省管项目,各地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局,便于省环保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