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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3、对未按要求编制(修编)和报批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以及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求的新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发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进行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

  二、严格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批工作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实行联合审查。属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的项目,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应纳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并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2、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万人口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地应严格遵守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降级审批。

  3、水能资源开发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及区域生态敏感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对于单机装机容量小于0.1万千瓦且对区域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引水式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4、建设单位在向核准(审批)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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