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7]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意见。省政府颁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环发〔2006〕93号),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通过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滥占资源、抢夺项目、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方小型项目仍存在违规问题。有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就擅自开工,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各级环保行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与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保证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对已编制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复核,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矛盾冲突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颁布后编制或修编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审查意见并作为河流水能资源规划审批的依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