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细化行动方案:各组出发前根据检查方案和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工作量,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从当地抽调人员,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各组分成若干小组进行检查。
3.操作的基本要求
(1)检查准备:检查人员检查前带齐取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证、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企业调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将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要求填入相关表格,每家企业一份表格。
(3)证据收集:检查企业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收集企业排污费核定单、排污收费票据复印件及其他证据资料。
(4)采样处理:对“三同时”不落实和排污费核多收少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取样分析,特别是对排放废水的单位必须采样分析。采取样品时应按照采样规范进行,对取样过程进行拍照(摄像),采样后需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样品应编号并及时交非被检查地市监测站分析后出具分析报告,需带回省局分析的应带回交省监测站分析出具报告。
(5)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对检查地区的总评价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解决建议和整改要求,并于检查结束后5日内交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中收集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收费单据、监测报告等证据资料应一并上交,所有材料均必须由检查组组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意见反馈:省局检查组在当地只了解情况、查明问题、收集证据,不交换意见,不作现场处罚,在完成检查后回到省局以书面形式统一向当地反馈检查结果和提出整改要求。
5.责任追究:如在本次专项行动检查名单上的企业被检查后6个月内出现重大环境事故或被国家检查组发现存在本次检查组发现以外的环境问题,将追究检查组组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环境事故除外。
五、检查结果处理
1.本次专项检查凡属有问题的企业,应关闭的绝不允许转为停产整顿,应停产整顿的绝不允许转为限期治理;应限期治理的必须坚决按期整改整治到位。
2.凡不符合环评和“三同时”要求、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依照有关法规处罚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3.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或环保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污的,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