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是否已经关闭;
(3)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是否已经停产整治。
9.工业园区
(1)是否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土政策);
(2)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企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
(4)园区内是否配套建设了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的废水能否稳定达标;
(5)区域环评或规划环评审批情况。
10.饮用水源保护区
(1)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的排污口,是否彻底关闭;是否还存在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情况;
(3)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项目是否停业(产)或关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否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业(产)或者关闭;对不符合要求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是否实施了集中整治;
(4)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集中整治情况;是否制定了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领导批示件涉及企业和群众多次投诉企业
(1)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查处及办结情况;
(2)企业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专班由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人员组成,省局带队,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部分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总体要求是:全面摸清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和解剖行业和企业排污治理的突出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环保及减排工作提供切实可靠的参考意见,竭诚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肃纪律:检查人员费用自理,专项检查全过程工作人员不得通风报信,不得接受企业吃请或收受礼品。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就检查组人员的表现征求被检查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如有违反廉政规定或搞形式、走过场、玩忽职守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