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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7]28号)


各市、州环保局、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局,各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升开发区的形象和绿色竞争力,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省环保局、商务厅、科技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鼓励国家及省、市已批准的各级开发区、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生态化改造申报综合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申报行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分别向商务部、科技部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

  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

  (一)省环保局、商务厅、科技厅依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启动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鼓励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生态化改造申报省综合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申报省行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省环保局负责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商务、科技部门分别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三)创建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园区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绩效证明。申请经初审后,省环保局会同省商务厅、科技厅共同组织审核论证,符合条件的共同发文予以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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