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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宜昌市猇亭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的审核意见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宜昌市猇亭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的审核意见
(鄂环发[2007]26号)


宜昌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核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的请示》(宜市环[2006]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宜昌市猇亭区机动车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检测装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核,我局认为猇亭区机动车检测站基本具备B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条件,同意委托该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工作,委托期自2007年元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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