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关闭小水泥企业闲置放射源收贮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和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示全省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企业(生产线)关闭名单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的公告》要求,今年我省应关闭73家小水泥企业,其中部分企业因生产需要,存有放射源设备。为防止放射源丢失和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省政府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精神,现对关闭小水泥企业闲置放射源收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环保局应加强关闭企业的放射源安全监管,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对拆卸的放射源实施封存。企业含密封放射源设备拆卸后,应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拆卸的放射源应严加看管,严防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含放射源设备不得转让、买卖。
二、各涉源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取得联系,作好放射源送贮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填写送贮申请表(表样见附件),经市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后,向省辐射环境管理提出申请,并同时将所存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缴销。按照《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交由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
企业应按照要求收贮工作完成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出据放射源收贮证明,作为企业关闭资料存档,放射源安全处置作为小水泥企业关闭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拒不送贮放射源的企业,依法处理。对玩忽职守导致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孙本华、陶俊
联系电话:027-87641262、87218553
附:湖北省小水泥关闭企业放射性同位素收贮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