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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7]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省政府已于2007年9月11日颁布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现对与地税部门的交接工作、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10月1日前整理以下信息移交地税部门

  1.排污企业总数和基本情况;

  2.2007年9月11日前已核定和征收的2007年排污费数额;

  3.2007年9月11日前尚未核定和征收的排污费数额。

  二、9月30日前,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排污费收费许可证,并将副本交地税部门。

  三、今后,在排污核定工作中使用新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格式(附件1),与地税机关交接排污核定文书和排污费实际征缴数额时使用《排污费核定信息传递表》和《排污费征收信息反馈表》(附件2、3)。

  四、在排污者拒绝签收《排污核定通知书》时,可以委托当地公证机关送达文书(公证费按省政府第310号令列入排污费核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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