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排污者以现金形式缴纳排污费的,须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排污费现金收讫业务。排污者以信用卡方式缴纳排污费的,视同现金缴纳,缴费所用信用卡的发卡行必须是指定的商业银行。排污者以转账形式缴纳排污费的,由排污者在其开户银行办理排污费缴费手续,资金缴入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 缴入国库的排污费统一使用“排污费收入” 科目,科目代码为103020101,以《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征收机关”栏填写“地税”,“预算级次”栏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规范填写,“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发现被指定银行或排污者开户行于当日或次日未及时将排污费划入当地国库,延压排污费的,应提请同级人民银行监督其解缴入库。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或次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应负责及时将排污费按其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作为省预算收入、75%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地方国库,作为中央、省、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直接由省环境保护局核定的企业的排污费,按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90%作为省预算收入,分别解入中央国库、省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微机开票。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传递。人民银行金库对进入金库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理核算,其中,第四联、第五联经国库收款盖章后返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按规定使用。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开出的缴款书实行跟踪管理,七天内应将第六联与第四联(第五联)核对、销号,第六联未销号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属缴费人持票未缴纳的应立即限期缴纳;属商业银行占压未入库的,提请同级人行监督其解缴入库。各级地税部门每季未十日内,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县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逾期加收排污者的滞纳金与应缴的排污费一票同开,同级次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