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22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好《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发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第310号令《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传递的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排污费的入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