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务管理。包括政令畅通、政务与环保基础工作以及环境信息化建设等目标;
(六)宣传教育。包括环保宣传活动、绿色创建和新闻媒体报道等目标;
(七)行风队伍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
(八)年度重点工作。包括不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九)奖励分项。包括获得国家各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工作,获得省局及省直其他部门表彰的工作以及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工作;
(十)加分项。包括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开展的开创性工作。
第六条 目标体系的框架与内容相对固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对年度重点工作等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目标考核的管理与目标考评
第七条 省环保局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考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目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体系的制定、年终考评和奖惩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目标体系考核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各处室承担相关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环保局按照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环保局下达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目标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情况,按要求报送材料情况及目标管理资料齐备、规范情况;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检查考评分日常检查和年终考评。
(一)日常检查。省环保局将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与抽查。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日常检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市、州环保局要按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环保局办公室(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各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次年2月底前,由省环保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州环保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形式视情况确定。检查结束后,由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和经常性的跟踪与抽查情况将量化考核结果送局办公室核对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
(三)不按要求向省环保局报送目标执行情况材料和附表的,考评时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