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及《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目标(2007年度)》的通知
(鄂环发[2007]13号)
环保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目标(2007年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确保今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改善环境质量,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第三条 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确保环保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和水平;
(三)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与调整
第四条 工作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划与决定;
(三)湖北省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环保工作。
第五条 目标体系
(一)环境监管。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危险废物处置、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等目标;
(二)污染控制。包括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限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排污许可证发放、清洁生产审核等目标;
(三)执法监督。包括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纠纷与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理、环保设施运转以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目标;
(四)能力规划建设。包括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十一五”环保规划重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