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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严格落实“十个一律”

  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省里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省里一律停止审批工业用地;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对“宁静日”、“零收费”等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地方保护政策一律废止;对县、市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经查实后,全额追收并一律上缴省财政;对于存在环境污染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提示风险。

  (八)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的考核指导,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九)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健全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已由各地人民政府牵头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各地尚未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中旬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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