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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小水泥进行全面清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

  4、对小火电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对2006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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